主旨:轉知有關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自民國112年1月1起調整為15%一案,茲修正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繳費標準,請配合屆時依修正後之繳費標準繳納基金費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該會)111年11月7日台管業一字第111168354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供參)。
二、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8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按現役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12至百分之18費率繳納。茲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5%,請配合並轉知自112年1月1日起依前開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