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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 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

  • 聯絡人:張貴山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暨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665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