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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 聯絡人:張貴山

主旨: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檢送相關資料,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12年11月7日台內移字第1120912884號函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