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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至117年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

  • 聯絡人:張貴山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為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需要,經公開徵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機構獲選承作「113年至117年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期間自113年5月20日至117年5月19日止,檢送本方案1份,請查照轉知適用人員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5月13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9351號函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略以,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等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人事總處配合上開規定,並基於人事服務精神,自97年起,每4年1期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公開徵選適宜金融機構承作,提供公職人員辦理財產信託時參考運用。

三、茲因109年至113年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將於113年5月19日屆期,爰賡續辦理公開徵選。本期經徵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機構獲選承作。相關資訊並公告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s://www.dg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區及公務福利e化平台。

四、另依本方案承作契約書第13條規定,人事總處不介入承作金融機構與委託人間權利義務履行事宜之處理,如發生任何糾紛,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