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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就其已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等權利之行 使,以自己名義運用者,得否參與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 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一案

  • 聯絡人:張貴山

主旨:公務員就其已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等權利之行使,以自己名義運用者,得否參與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一案,請依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如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