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 基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依說明段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辦理及本府110年9月2日府人給一字第1103112561號函續辦。

二、自111年1月1日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補助基準調整40歲以上人員,每人每2年補助健康檢查1次,補助額度為新台幣4,500元為限。

三、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對於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網址:https://eserver.dgpa.gov.tw/)─健檢及其他福利─公教健檢─「健康99特約診所」項下或「健檢相關規定」項下─「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內含醫院名單連結)」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