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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 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00627號書函、財政部民國110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450號函及111年1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710號函辦理。

二、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8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則免納所得稅。

三、配合前開修正條文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謹依財政部前開110年12月30日及111年1月3日等2函(如附件)規定,轉知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教職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行計算,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爰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金額應為薪資收入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且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請貴校儘速相應調整作業系統,俾利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並應如期於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二)教職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新計算後,各薪資發放機關(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並應如期於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完成申報事宜。

(三)至於前述各薪資發放機關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則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四)至於退撫條例之各項退撫給與,屬110年1月1日以後之年資給與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應由各項退撫給與發放機關計算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四、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請逕洽所在地國稅局諮詢窗口詢問(如附件)。

五、檢附原函及附件。